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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成宇律师就秦晓素案件发表看法,并刊登于《大河看法》(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

来源:大河看法    发布时间:2020-06-16

南阳市民秦晓素,因一个“签名”卷入到了一场经济纠纷中,长达一年多的宛城区法院、南阳中级法院拉锯式诉讼,拖得她身心疲惫。如今,在谁是真正债主尚未搞明的情况下,其唯一家庭住房即将面临被司法拍卖。秦晓素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律师认为:她的案件经历,说明当事人如何坚持诚信诉讼、人民法院如何秉承穿透性司法理念、裁判文书如何实现严肃性及严谨性、即将付诸实施的《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贯彻“真实意思表示、如何遏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治之路,仍充满艰辛和坎坷!

南阳女子因一个签名卷入一场官司

秦晓素称:“一辈子都想不到会惹上官司。而且,很简单的案件,却折腾一年多,历经一审、二审到现在错误百出的判决文书,两级法院都未改正。为此,其已向省高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希望高院能够纠错。”

秦晓素称,2017年,她与南阳市的魏某涛、王某军、刚某某等人相识。王某军是南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需资金周转,王通过秦找到南阳市房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刚某借钱。刚让她帮忙起草一份《借款合同》,她在刚的办公室帮忙起草了份《借款合同》。

因刚的干部身份,不便作为出借人,就让裴某华出面作为出借人,与王某军签订了一份一百二十万元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资金到账日期起算三个月即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月利率为30‰。双方还约定,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出借方所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这份《借款合同》上,魏某涛作为担保人,并签有:“本人只为王某军借款1200000大写一百二十万元担保、担保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魏某涛签名的这个担保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在其左下前方,秦晓素也签了名字。她解释称:“我当时在场,刚某和魏某涛说,让其做个见证人,签个名字。我当时考虑到刚某作为领导干部,不会害我。再说都是熟人,让我作为见证人,签个名也并没什么。所以就随手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想到,这一签却为自己签来了一场官司,唯一住房也面临拍卖。

谁是真正债主成争议焦点?

后来,借款人王某军因还不上钱,出借人裴某华就把王某军、魏某涛及秦晓素一并告到法院。

2019年5月2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对此做出了(2018)豫1302民初第1471号判决。该判决显示:一、限被告王某军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某华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0%。二、被告魏某涛、秦晓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裴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秦晓素和魏某涛均提起上诉。

秦晓素、魏某涛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裴某华不是实际的出借人。在签署涉案的借款合同时,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魏某涛、秦晓素根本不认识裴某华,签署合同时,实际出借人是刚某。

秦晓素称,在以后还款事宜的商谈过程中,魏某涛、秦晓素一直和刚某谈的,从来没见过裴某华。且在2018年3月25日,刚某给魏某涛出具的拿走魏某涛两套房产手续担保还款的《收条》,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刚是实际出借人。

秦晓素提供的书面资料显示,她在《借款合同》上共签署了两次字,第一次在2017年10月27日还款计划书上签署的担保人,即借款2017年10月19日到期,因王某军资金无法到位,需要延长还款期限。2018年1月31日前还100万,剩余20万元2018年3月19日前全部还清。该担保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担保是6个月,即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也就是说,即使按照第一次签字,秦晓素须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其保证责任期间截至2018年9月20日。换句话说,如果出借人不在2018年9月20日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向秦晓素主张担保责任,则逾期后,秦晓素免责。

秦晓素第二次签的名字,是在原借款合同担保人处下方,时间是2018年4月18日,也没有约定保证期,同样按照《担保法》规定,该担保是6个月,即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秦晓素签署了两次名字,并且有期限重叠部分,应按照最后一次签署的名字日期计算保证期限,即该案的保证期间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同理,如果出借人不在2018年10月19日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向秦晓素主张担保责任,则逾期后,秦晓素免责。

裴某华在2019年2月20日提起诉讼,已经过了保证期间,秦晓素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9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判决维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第1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第1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魏某涛、秦晓素对上述债务在120万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第14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裴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瑕疵判决文书如何出笼的?

然而,拿到判决书后,秦晓素很快发现一审的错误判决在二审时并未纠正过来。

秦晓素手中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性错误。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2019年2月20日,宛城区法院给秦晓素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列明的案号均系(2019)第1471号。然而,宛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列明的案号却是(2018)豫1302民初第1471号,明显存在案号错误问题。

对于该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通过《民事裁定书》纠正;二审法院也未对该明显错误在二审判决中纠正,且错误维持了该案号明显错误的一审判决。

另外,一审判决内容还出现多处错字、别字以及身份证17位的错误内容;更不可思议的是,一审判决书有三项裁判内容,但表述却是“一、二、二”。

但二审法院对此错误同样未能纠正。二审判决裁判内容,撤销了一审判决没有判决的内容。二审判决有四项内容,其中第三项判决的内容是“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而在宛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并没有“第三项”,不知道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的什么裁判内容。

庭审笔录的“错误”,本案庭审记录关键人物姓名张(zhang)和刚(gang)不分,在当事人庭审结束签证确认笔录时发现指出后,就仅更改正一处的错误。整个庭审记录充斥“张某”,而非真实的刚某。

律师:再审可以纠正原审错误

针对该案,曾有过十余年法官职业经历的民商法法学博士,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任成宇律师认为,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案件并不是一个复杂案件,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却让人吃惊!

第一,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秉承“穿透性”司法理念,即应当依法查清案件的真实当事人、涉案资金的真实来源、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即把追求案件的实质正义作为根本的审判目的。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秉承的“外观正义”的司法理念,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之所以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必须秉承“穿透性”的司法理念,其原因就在于避免非法集资、高利放贷、套路贷、职业放贷、洗钱、借名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行违法犯罪之实,即避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得逞。秉承“穿透性”司法理念,不仅是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九民会纪要”的明确要求,而且也是正在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要求的诚信诉讼和将要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根本结论(因为,只有秉承“穿透性”司法理念,才能发现民间借贷中是否存在当事人以虚假的民间借贷为名实施的违法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如果查清本案确实存在刚某借裴某华之名放贷的事实,那么,按照穿透性司法理念的要求,法院应当认定案涉借贷关系是刚某和王某军之间的有偿借贷关系,刚是收取利息的出借人,鉴于刚纪检书记的身份和党纪国法关于党政干部不允许从事牟利性行为的刚性要求以及《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款“禁止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涉案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相关的从合同也即秦晓素等担保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秦晓素等依《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承担合同工约定的担保责任;第四,一、二审判决及庭审笔录存在的诸多显而易见错误,显然不能简单用“笔误”来解释,如果案件背后没有涉及人为司法不公的成份,那么,这些错误只能解释为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法院在再审本案时,无论最终实体处理结论如何,都应当首先指出和纠正一、二审判决存在的这些错误,维护司法判决文书的严肃性、严谨性。

任成宇认为,鉴于原审判决存在多处错误,在宛城区法院明知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却执意执行案件、拍卖秦晓素唯一房产,显然有欠妥当。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终止本案的执行!待上级法院再审结论出来后,再决定案件的执行工作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