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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丨我所张政律师承办案件改判获刊《人民法院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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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傲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翔公司)所经营的袋鼠蹦吧运动公园,从事安全员一职的韩某恒,于2019年3月1日下午在工作时间应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要求,在没有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为顾客示范表演空翻动作,在落地时不慎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C5椎体骨折伴滑脱、C3-7水平脊髓重度挫伤伴高位截瘫(完全瘫痪)、右下肢动脉缺血。2019年7月18日转入邓州中心医院继续治疗。

傲翔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财险”)分别投有公众责任保险。具体保单项目分别为人寿财险的保单中约定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免赔金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富德财险的保单中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26万元,每人受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4万元,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核定损失的10%,本次事故均在保险期内,故韩某恒向上述两家保险公司以及傲翔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因韩某恒是在雇佣劳动中收到伤害,且傲翔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寿财险和富德财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并向韩某阐明拒赔理由。

    多方因协商未果,韩某恒将傲翔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恒在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由于受害人是因其在参与游玩蹦床空翻时受到伤害,此时的雇员身份已转化为“公众”人员,且两保险公司均不能证明其将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傲翔公司送达并作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两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理赔责任。由于韩某恒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职责为安全管理员,在其工作期间未充分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责任,做了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工作,对其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了错误判断,故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应承担20%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人寿财险和富德财险按照保单限额赔偿,即人寿财险赔偿20万元,富德财险赔偿30万元;傲翔公司赔偿416514.3元。

一审判决后,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依法委托我所张政律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富德财险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要虹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期间,我所张政律师代表人寿财险据理力争,充分向法庭阐明了保险责任的赔付范围,以及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免赔事项的关系等,并结合本案案情及庭审证据充分论证了受害人韩某恒不属于案涉保险需要赔付的人员范围。

二审主要争议点

1、本案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韩某恒是否在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内,即韩某恒是否属于“第三者”?

2、“第三者”身份能否转化?

3、本案保险人是否需要做到保险法中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张政律师代理意见

庭审中,张律师对受害人韩某恒遭受此事故,深表同情,对其选择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表示理解,但同时明确表明本次事故不属于人寿财险公众责任险赔偿责任的范围,应由翱翔公司承担。

张政律师代理意见如下:

1、根据翱翔体育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赔付的范围为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看出案涉《公众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即翱翔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第三人损害,依法应当由翱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韩某恒其身份为翱翔公司的员工,其受指派为游客表演受到伤害,结合其身份和行为均应当认定韩某恒系员工从事职务行为,属于经营活动,根据双方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不属于公众责任险赔付的第三人概念;

2、张律师指出,保险法中并没有“第三者”的法律概念,系保险行业的俗称,“第三者”的转化司法观点最早来源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该案与本案有存在明显的不同,且该案观点随着法律的健全完善和司法观点的转变,已经被新的司法观点予以取代,对于第三者的身份是较为固定的,并不存在转化一说,特别是将被保险人、侵权人转化为受害“第三者”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系法律适用不当;

3、翱翔公司作为游乐场的经营场所常年投保公众责任险,并在投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视为保险人已经做到了对免赔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张律师指出,本案并不涉及保险条款的免赔审查和适用问题,因为受害人韩某恒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责任范围,无需谈及免赔。本案的维权应当从提供工伤、提供劳务至己损害、劳动安全保障义务、雇主责任方面予以着手。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富德财险南阳市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傲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南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傲翔公司赔偿韩某恒各项损失1317714.1元。

改判委托人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无需支付受害人赔偿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