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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案判决书全文(中文) -关于“双重犯罪”的裁决

来源:法司讲说

发布时间:2020-06-04

2020 年 5 月 27 日孟晚舟案

判决书 (中文翻译)

 

 

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 H·霍姆斯关于双重犯罪的裁决

 

案件简介:

 

[1] 孟晚舟请求下令解除对她的引渡程序,理由是从法律角度讲,有关指控不能满足引渡的 “双重犯罪 “要求。

 

[2] 美国要求引渡孟女士,以便在纽约东区法院起诉孟女士的行为,因为按加拿大司法部长(在诉讼授权书中) 的说法,孟女士的行为相当于违反加拿大《刑法》第 380(1)(a)条的欺诈行为。因此,在提审中总检察长必须证明,除其他事项外,如果孟女士被指控的行为发 生在加拿大,她所从事的行为将构成欺诈。

 

[3] 孟女士说,被指控行为不可能在加拿大构成欺诈行为,因为它完全与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影响有关,而当时加拿大没有实施这种制裁(就像现在没有)。

 

[4] 检察长反驳说,首先,根据指控,加拿大欺诈罪的要件可以在不提及美国对伊朗制裁的情况下提出;其次,无论如何,有关制裁可以恰当地提供被指控行为的背景,并解释为什么会有关系。

 

[5] 基于我将提出的理由,我认为,这些指控取决于美国制裁的影响。但我的结论是,相关影响可能在确定双重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孟女士的申请将被驳回。

 

[6] 首先,我将概述本案的指控和法律框架,然后详细介绍和讨论双方立场,以解释我的结论。

 

请求国提出的指控:

 

[7] 该申请是根据美国在《案件记录》和《案件补充记录》中的指控提出的。这些根据《引渡法》 第 33 条提交的文件,概述了美国当局确认在本国管辖领域内起诉孟女士的证据是充分、可用的。

 

[8]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指控未经证实,但必须视之为真实的,以继续审议本申请。孟女士打算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但接受本申请必须作为未被质疑指控进行论证。

 

[9] 指控涉及一家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一家国际银行汇丰银行之间的银行关系。孟女士曾是(现在是)华为的首席财务官,也是华为创始人任正非的女儿。据悉,她在 2013 年向汇丰银行做了虚假陈述,严重地轻描淡写华为与 Skycom 公司的关系,这是一家总部位于伊朗的公司。

 

[10] 华为(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与汇丰银行(及其美国子公司)之间的银行关系至少从 2007 年持续到 2017 年,涉及到非常重大的交易,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010 年至 2014 年期间,汇丰银行美国子公司为华为各实体清算了非常大量的美元交易。2013 年 8 月,汇丰银行协调向华为发放了一笔相当于 15 亿美元的银团贷款,汇丰是主要贷款人之一。2014 年 4 月,汇丰银行向华为发送了一份签署 的信函,描述了 9 亿美元信贷融资的谈判条款。2015 年 7 月,汇丰银行作为银团中的一员,向华为贷款 15 亿美元。

[11] 这些都发生在美国已经发布相关法 规的时期,除其他禁止和限制措施外,法规要求银行在通过美国向伊朗境内实体 提供金融或信贷服务之前,必须获得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授权。律师在提交听证会上将这些正式名称为《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的条例称为”美国 制裁”,我也将这样做。在本申请中,美国制裁的细节并不重要,只是作为一个普遍观点,违反上述条例可能导致刑事和民事处罚。

 

[12] 在孟女士被指控事件发生之前,汇丰银行已经违反了美国对伊朗和其他国家的制裁。2012 年 12 月, 汇丰银行与美国司法部签订了一份延期起诉协议,同意不再违反制裁,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支付高达 10 多亿美元的没收和罚款。

 

[13] 在此背景下,路透社 发表了两篇文章,将华为与 Skycom 在伊朗开展的与美国相关业务联系起来。第一篇文章发表于 2012 年 12 月,报道称,Skycom 违反美国制裁,向伊朗最大电信设备制造商出售美国制造的计算机设备。该文章称,华为和 Skycom 有”密切关 系”,华为将 Skycom 描述为其在伊朗的”主要本地合作伙伴”之一。第二篇文章发 表于 2013 年 1 月,报道了华为和 Skycom 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孟女士在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期间担任 Skycom 董事会成员,2007 年她曾担任华为控股 子公司的公司秘书,而该子公司拥有 Skycom100%的股权。

 

[14] 当汇丰银行随 后就路透社的报道向华为公司查询时,华为公司多名代表否认了报道中的内容。孟女士要求与汇丰银行负责亚洲地区业务的高管进行面谈,会面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在香港一家餐厅的后厅举行。孟女士用中文发言,由一名翻译向汇丰银行高管翻译成英文。孟女士还展示了一份用中文写的 PPT 演示文稿,并在会后一段时间内向汇丰银行提供了英文翻译。

 

[15] 在会议上,孟女士告诉汇丰银行高管, 华为在伊朗的业务严格遵守适用法律和美国制裁。她说,华为与 Skycom 的关系 是一种正常的业务合作关系,华为要求 Skycom 承诺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出口管制要求。孟女士说,华为曾是 Skycom 的股东,她本人也曾是 Skycom 董事会成员,因为当时这对作为商业伙伴管理 Skycom、强化和监督 Skycom 合规贸易 是必要的。不过这些措施后来变得不再必要,华为出售了持有的所有 Skycom 股 份,孟女士也辞去了董事会职务。孟女士表示,华为在伊朗开展业务是通过当地的子公司进行的,华为在伊朗等国家的子公司不会与汇丰银行进行业务往来。

 

[16] 2014 年 3 月 31 日,汇丰银行全球风险委员会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华为” 声誉和监管方面的担忧”,并决定保留华为业务。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委员会依靠的是孟女士在 2013 年 8 月会议上提供的保证。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约一个月, 汇丰银行发出了关于 9 亿美元信贷融资条件的信函。大约一年后,汇丰银行与其他国际银行共同参与了对华为的 15 亿美元银团贷款。

 

[17] 尽管华为在 2013 年 8 月会议前几年,已经出售了在 Skycom 的股权,孟女士也辞去了 Skycom 董事 会的职务,但实际上华为仍继续控制着 Skycom 及其在伊朗的银行业务和业务运营。Skycom 员工都有华为的电子邮箱和胸卡,有的还使用了华为的文具。Skycom 的董事和银行账户的签字人都是华为员工。而收购华为在 Skycom 股权的公司是 通过华为融资收购了这些股权,Skycom 的银行业务和业务运营仍在华为控制之 下。

 

[18] 据说华为公司与 Skycom 的真实关系是汇丰银行决定是否继续把华为作为客户的重要信息。孟女士在 2013 年 8 月香港会议上作出的虚假保证歪曲了这种实际关系,据说使汇丰银行面临着违反《保密协议》的罚款和处罚风险,也使汇丰银行面临着违反美国制裁的新的风险。这些失实陈述据说也使汇丰面临经 济和声誉风险。

 

[19] 在谈及适用的法律原则之前,我再次强调,我刚才所概述 的《案件记录》和《案件补充记录》中的指控是未经证实的。然而在评估是否符 合双重犯罪的要求时,我们必须对这些指控的表面价值加以理解。

 

适用法律框架 (略)

 

双方的立场:

 

[28] 双方就相关日期,即 2019 年 2 月 28 日,即司法部长发布《诉讼授权书》时的法律状态达成一致。加拿大至少在三年前就已经废除对伊朗的大部分制裁措施,包括禁止向伊朗提供或从伊朗提供金融服务的禁令,并没有重新实施。因此双方一致认为,在签发《诉讼授权书》时,在加拿大经营的金 融机构不会因为同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金融交易或提供信贷而面临处罚风险。

 

[29] 当事人对本案中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两国共认犯罪原则所要求的欺诈行为存在根本性的分歧。

 

孟女士的主张:

 

[30] 孟女士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欺诈,因为从本质上说,拟议的起诉是为执行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而这些措施不属于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事实上加拿大已经明确拒绝了这些措施。她认为,将此案视 作针对银行的欺诈行为是人为的,因为美国不可能从监管外国银行与世界另一端 的私人公民的私人交易中获得任何实际利益。

 

[31] 孟女士认为,从被指控的汇丰银行经济损失或风险的各种描述中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是制裁问题,所有这 些描述都基于美国的制裁制度。《诉讼授权书》一部分内容对该制度作了较为详细概述,其余部分则大量提及美国制裁,作为汇丰银行在继续与华为保持客户关系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形式潜在损失(或被剥夺)的依据。据称这些形式的潜在 损失包括因违反制裁而面临的罚款或处罚,以及因汇丰拥有一个违反制裁的客户而造成的声誉损失。

 

[32] 孟女士认为,如果加拿大以不违反本国法律和标准的行为为由进行引渡,将违背法治和基本司法原则,包括防止对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原则。

 

[33] 孟女士认为,包括美国一些判例在内的指导性权威,要求引渡法官在概念上将被指控行为及其后果转移到加拿大,根据加拿大法律进行评估,而不是参照请求国的法律。孟女士辩称,按照这种做法,该行为不能构 成犯罪,因为加拿大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计划禁止银行与伊朗实体开展业务。如果孟女士就华为与其设在伊朗的关联公司的性质向加拿大一家银行作了不实陈述,并且该银行根据孟女士的陈述在加拿大向华为提供了银行服务,包括与伊朗 业务相关的服务,则不可能导致剥夺行为。

 

[34] 孟女士认为,在加拿大法律不可能剥夺的情况下,欺诈行为不能成立。相应地,犯罪意图也不能成立,因为在加拿大法律没有制裁的情况下,不能说孟女士有意或预见到因其虚假陈述被剥夺 权利。

总检察长的主张(代表美国):

 

[35] 总检察长说,孟女士被控行为的本质不是违反美国制裁,而是欺骗银行以获得金融服务。[36] 随后,总检察长提出了两个证明剥夺行为的法律依据,一个是不需要考虑美国制裁,另一个是有限地依靠美国制裁来解释为什么被指控的失实陈述产生了后果。

 

[37] 为了支持第一种依据,检察长说,不依赖美国制裁及其效果,就可以证明剥夺行为是可以成立 的。具体而言,孟女士关于华为与 Skycom 关系的虚假陈述,使汇丰银行在评估 维持客户关系的风险时无法考虑到所有重大事实。他认为,无论在当时情况下是 否存在任何实际损失的可能性,这都使汇丰银行面临风险。检察长认为,这一风险基础完全独立于美国制裁,本身就足以满足有关欺诈的双重犯罪测试。

 

[38] 为了支持第二种依据,总检察长认为,两国共认犯罪分析可以适当地将美 国制裁作为外国法律背景的一部分加以考虑,以理解有关基本行为。他认为,孟 女士的做法是将被指控行为和后果不适当地从字面意义上转移到加拿大,而不考虑发生这些行为和后果的背景,这种做法扭曲了双重犯罪的检验标准,违背了引渡条约的目标。

 

案件分析(略)

 

结论:

 

[88] 关于所提出的法律问题,我的结论是,从法律角度讲,本案可以满足引渡的双重犯罪要求。美国制裁的影响作为 审查被指控行为的背景或背景的一部分,在两国共认犯罪分析中可以适当发挥 作用。

 

[89] 因此孟女士的申请被驳回。

 

[90]我没有根据《引渡法》第 29(1)(a)条对更广泛的问题作出决定,即是否有根据该法可接受的证据,证明被指控行为有理由根据《刑法》第 380(1)(a) 条规定的欺诈罪在加拿大对孟女士进行审判。这个问题将在诉讼的稍后阶段确定。